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或者指派专门工作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和大类培养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所在单位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导师、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
第十三条 学生本人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其中情况较为严重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
(二)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四)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五)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亡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
(五)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
(六)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五条 经查实学生有超出本人或家庭经济许可范围的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昂贵电子设备(专业必须除外)的;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进行高档消费的;
(四)其它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评议、所在单位初审公示、学校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校和所在单位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西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所在单位评议。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西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采取家访、个别访谈、电话询问、大数据分析等形式充分了解学生日常消费情况,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结合学生日常表现开展认定工作,合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次,报所在单位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所在单位初审公示。所在单位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单位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所在单位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请复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各单位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的流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认定档次等进行审核。
(六)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七)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学校、所在单位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认定工作组负责监督本单位认定评议小组工作的全过程,切实保证认定工作公正、公平、顺利进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各单位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所在单位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所在单位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弄虚作假现象,除收回资助资金外,取消在校期间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校学字〔2008〕5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