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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助】办转字〔2020〕100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3-05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列入年度预算,列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或者指派专门工作组负责组织学校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和大类培养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成立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评定工作,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助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工作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评定。所在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开展评定,确定推荐学生名单。

(三)所在单位公示。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全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材料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四)学校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汇总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统一评选。

(五)学校公示。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全校公示。

(六)发放资助。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将受资助学生名单及发放额度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为学生统一发放资助。

第七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与国家助学金二等资助标准持平,每年分10个月发放。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受资助学生应接受所在单位、班级、同学以及家长的监督,确保助学金合理使用。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参评材料或参评过程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学校将追回助学金;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学校将停发助学金;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或提交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北工业大学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学字〔2009〕17号)同时废止。